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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浙江省自考《刑法学》章节试题及答案(3)

    2020-07-07 14:01:36   来源: 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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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通过模拟试题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们查漏补缺、加强记忆,是许多考生选择的备考方式之一,浙江自考网为考生们带来浙江自考试题题库、备考指南等,供考生参考。

      2020年浙江省自考《刑法学》章节试题及答案:第3章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一、 名词解释

      犯罪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对象 危害行为 不作为

      危害结果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单位犯罪

      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 意外事件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二、选择题

      1.按照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多少

      C.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

      D.犯罪所直接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2.按照 ,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

      B.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3.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简单客体 D.复杂客体

      4. 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A.犯罪对象 B.简单客体

      C.同类客体 D.直接客体

      5.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 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的时间、地点 D.犯罪的方法

      6.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

      C.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 D.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

      7.我国刑法规定, 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A.已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6周岁 D.已满18周岁

      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A.完全 B.完全无

      C.相对无 D.减轻

      9.我国刑法规定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D.从轻、不满18周岁

      10.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处罚。

      A.从轻 B.减轻

      C.从轻或者减轻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1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放火罪 D.敲诈勒索罪

      1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 刑事责任。

      A.应当负 B.不负

      C.可以负 D.应当减轻

      13.犯罪目的只存在于 的犯罪中。

      A.故意 B.直接故意

      C.间接故意 D.既遂

      三、填空题

      1.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 ,而为犯罪行为所 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 。

      3.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包括 、 ,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 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和 。

      5.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三个方面,即 、

      和 。

      6.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 、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 。

      7.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 、 、 和

      四种程度。

      8.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 、 和 三个年龄阶段。

      9.精神病人在 或者 自己行为的时候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 或者 严加看管和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

      10.生理功能丧失的 人或者 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 ,对直接负责的 和

      判处刑罚。

      12.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 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 、 等几种因素。

      13.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 自己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或者 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14.行为虽然在 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

      或者 ,而是由于 或者 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四、问答题

      1.犯罪客体应如何分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是什么?

      3.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

      4.危害结果的概念及其特征?

      5.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6.如何理解单位犯罪的概念、构成及处罚?

      7.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8.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五、案例分析

      1.被告人王××,男,20岁,农民。

      被告人王××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弟去河边洗澡,陈××也随同前往。洗澡时,陈××要求王××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虽觉得自己的游泳技能不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真的将陈××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游泳,王××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体累,便离开陈××自行上岸。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不动,溺水死亡。

      请分析: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年1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

      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被告人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着挖树蔸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其中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一块巨石而横飞向挖树蔸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脚死亡。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4.被告人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

      被告人李××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5分钟,油桶爆炸起来,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街坊陈××(5岁)炸死,将另一邻居刘(女,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

      请分析: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参考答案:

      二、选择题

      1.C 2.B 3.A 4.C 5.A 6.B

      7.D 8.C 9.B 10.D 11.BC 12.B

      13.B

      五、案例分析

      1.①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不作为形式的因果关系;

      ②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为,王××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全部要件。

      2.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陈某虽未满16周岁,但陈某的行为已对吴某造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3.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李某明知自己往山下滚石头的行为,可能造成挖树蔸农民受伤或致死的可能,而故意实施并放任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心理特征。

      4.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李××身为拖拉机驾驶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用火烤冻油的行为可能导致油桶爆炸并燃烧,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油桶爆炸并造成邻居死伤的结果,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

      【结尾】以上2020年浙江自考《刑法学》章节试题及答案:第3章内容,更多关于浙江自考自考解答、报名报考、自考院校动态等信息,请关注浙江自考网,为广大考生提供更多浙江自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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