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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浙江自考劳动法00167部分真题及答案
31、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如专项培训等,而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
3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3、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34、标准工作时间是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一种形式。即“上午9:00至下午17:00。要也是法律规定的事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
35:(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各国都对劳动者就业挺低年龄和就业挺高年龄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年龄段内,劳动者牙具备就业的条件,否则便不能就业。(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根据自然人的生理状况就业的主体的劳动能力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即有完全劳动能力、有部分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反之,达不到法定年龄,即使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同时,无劳动能力的人,无论是生来就没有,还是后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劳动岗位,都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劳动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因为是权利,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志。(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就业要求就业的主体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就业的主体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能作为就业的内容。例如,从事卖淫、贩毒、打手、聚众赌博等活动,就不是就业。(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参加社会劳动和取得相应报酬或经营收入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就业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例如,公民为自己洗衣服等家务劳动、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刑事罪犯从事改造性质的强制劳动,就不是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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