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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
简述FCA条件下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
答案:①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②如果交货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③如果在约定地点没有明确具体的交货点,或者有几个交货地点可供选择,卖方可以从中选择为完成交货义务最适宜的交货点。
二:案例分析
1、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男士衬衫 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美商,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根据《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相关规定,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2、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以FOB广州与英国的A公司达成一批微波炉的出口交易,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开航。该公司的业务员第3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在货物装船完毕当天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的第2天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货物损失的责任由顺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因为在FOB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都由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顺发贸易有限公司未及时出发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顺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3、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条款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答案:(不是CIF合同,而是到达合同)
4、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分析要点: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5、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途中触礁沉没。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
答案:出口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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