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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教学实验)并成绩合格,或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获得毕业资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好(含良)以上。(要去校本部答辩!)
5、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三级考试或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要求。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第二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审查不合格。
2、在读期间受过两次(含两次)以上警告或一次(含一次)以上记过及以上处分。
3、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
4、因成绩原因未能在学制规定年限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而延期毕业者。
5、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分数要求:学位课程每门成绩平均未达到75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6、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良好(不含良)以下者。
7、考试作弊。
8、未获得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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