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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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