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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 考试- - 知识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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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

    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

    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

    律地位:国内法人; 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

    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4)国家:地位具有特殊性,作为合同一方,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主权

    者身份,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5)单独关税区: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主要特征: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季

    候;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具备基本的法律能力: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

    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是指: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5 年 12 月成立。职能:制定规章的职能,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

    则;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

    世界银行集团: 1945 年 12 月成立,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

    会组成。

    ***

    世界贸易组织 :1994 年 4 月 15 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订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

    立的。主要机构有: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采用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职能有:为

    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通机构的框架为各成员

    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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