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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机密)
知识点1 税法的基本理论
一、税收的概念和根据
1、税收的形式特征:税收的固有特征是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税收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税收无偿性:是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即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
2、税收的根本性质,即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的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国家运用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必然发生国家同纳税人之间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一句,既不是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并且表现出强制性、无偿性的特性,从而使税收的分配关系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有企业利润收入、债务收入等其他财政收入的关键性特征是无偿性。
3、税收的社会属性
税收不仅是一个分配范畴,同时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从税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它经历了努力社会税收、封建社会税收、资本主义税收和社会主义税收等各种不同的形态。一方面,税收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具有其共性;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和不同国家中的税收又分别具有其个性,即税收所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属性。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因而受所有制、国家性质和法律制约的税收的性质也不同。
4、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含义:(1)指明了税收的目的: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即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与监督管理。
(2)指明了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政治权力和法律。
(3)指明了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即国家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纳税主体是居民和非居民。
(4)指出了税收的形式特征:三性。
(5)使用“非罚”一词揭示了税收的非罚性,从而将罚款、罚金以及其他一切罚没行为排除在税收行为之外。
(6)揭示了税收的社会属性。强制性经济行为。
5、税收的分类
(1)根据税收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
转额和非商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流转税。
(2)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间接税。
(3)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流转税大都属于从价税,但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属于从量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属于从量税。
(5)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目的税的有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
(6)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我国的关税和增值税,其计税价格中不包含税款在内的,属于价外税,其他从价税均属于价内税。
6、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
7、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对税收进行分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也是各国税收分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8、税收的根据是什么?
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的根据。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原因,国家职能和社会需要的发展史税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居民独立财产的出现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内因,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外因。只有当引起税收的内因和外因同时起作用时,才能产生和存在税收现象。
二、税收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
2、简述税法的特征。
(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2)税法是以确认税收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
(3)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
(4)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3、税法的调整对象认识其法律地位有何意义。
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次要的、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其主要依据是:
(1)从税收的本质上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
(2)税收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3)从税收关系主体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即政府并不是单纯的行政机构,也是经济主体;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复杂的特殊经济关系,从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经济关系;但从它的外部形态以及政府权力特征来看,它又是一种具有强烈行政性的特殊经济关系。
4、税收关系分两大类: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务管理关系、税款征收关系、税务检查关系、税务稽查关系。
三、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1、试述税法的地位
税法的地位,主要:是指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税法的地位问题指的是税法究竟属于公法、私法抑或其他。税法属于以公法为主,公法私法相融合的经济法体系内的范畴,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其所具有的一些私法因素、其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和关怀并不能根本改变税法的公法属性。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际惯例。另外,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基本权利等内容也需要在宪法中予以体现,如此才能真正确立其地位,进而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2)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税收关系无论是最为作为经济分配关系,还是经济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的本质相一致。因此,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二级子部门法。
(3)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税收是以私人各种经济活动为对象而进行课征的,而私人的各种经济活动又首先被以民法为中心的私法完整版请因此,税法的规定往往是以私法为基础的。甚至税法上的某些概念或理念,也来源于民法。但是,税法与民法的区别也十分明显。税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而民法属于私法范畴。由此决定了税法与民法在立法本位、调整手段、责任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密切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分配关系是主要的,征管关系是次要的,为前者服务。但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因此,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立法本位等方面都存在本质区别,这也决定了行政法规则与税法规则之差异。
(5)税法与财政法的关系。税法属于财政收入法,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财政法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以及财政监督法。从语词的逻辑关系来说,财政与税收应为种属关系,财政包括税收在内。税法属于财政法中财政收入法部分。
2、简述税法的功能
税法的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
(1)税法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税法的规范功能、约束功能和强制功能、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这些功能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组成税法规制的有机系统。
(2)税法的社会功能是税法本质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集中表现,包括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和社会公共功能。
3、税法的作用。
税法在当代能起的主要作用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
税法是以规定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税法既要维护征税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税法既要指导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也要约束征税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2)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税法在促进和保障税收职能实现发面的具体作用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①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
②税收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
③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
④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职能的实现。
(3)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趋密切。这种相互依存的国际经济交往,给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带来一定的困难与挑战。各国政府都面临着一种既要开展交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又要维护本国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通过颁布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或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4)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税法的强制功能和保护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方面。税法规定了什么是税务违法行为以及如何处理这些违法行为的措施。这就为税务执法机关认定和处理税务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四、税法的要素
1、税法要素,又称税法构成要素或课税要素,一般:是指各种单行税种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
2、税法要素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税法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依法律规范的特殊逻辑构成,税法要素分成税法的定义性要素、规则性要素和原则性要素、即税法的法律术语、行为规范和基本原则。
(1)税法的定义性要素,即税收的法律术语,包括税法概念、税法名词等,具体:是指对各种税收法律现象或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税法的规则性要素,即税法的行为规范,这是狭义的理解,不同于广义的认识,不包括税收的法律术语和基本原则,仅指国家具体规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一种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
(3)税法的原则性要素,即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基础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入认识税法的本质,而且也有助于指导税法的创制和实施。
3、税法要素包括税法主体、课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八大部分。
4、税法主体:是指依据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法权利和税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两类。
5、征税主体。我国的征税主体有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关税、船舶吨税,并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6、纳税主体的概念及种类。
纳税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以及税法实践研究的重要课题。根据不同标准,纳税主体可分成不同种类: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这是最一般的分类方式。
(2)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3)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这是企业所得税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登记注册和实际管理机构地两个标准。
(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增值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两个标准。
(5)单独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依据的是在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中义务性质不同标准。
7、课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是征税对象的差别。
8、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其反映了征税的广度。有列举法和概括法两种。
9、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如增值税是以计征增值税的
销售额为基础设计的。增值税税基应包括计征增值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行出口“免抵退”的销售额三项内容。
10、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是税法内容的核心部分,体现了征税的深度,且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如何理解税率的设计是税收立法的中心环节?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由于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调节手段,因而正确设计税率,是税收的中心环节。
1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
优点: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管效率;有利于企业在同等纳税条件下开展竞争;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缺点: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完全相适应,在调节企业利润水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12、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1)全额累进税率,我国现没有此种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实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
(3)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单位课税客体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或某一税种的某些税目,如消费税、印花税的某些税目。分:地区差别税额(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幅度税额(车船税)、分类分级税额(车船税、船舶吨税)。优点:计算简便、负担稳定、不受物价影响,同一征税对象单位数额相同、税额相同。
14、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选择纳税环节的原则:税源比较集中;征收比较方便。
15、纳税期限:又称纳税时间:是指纳税义务确定后,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可分为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两类。
16、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场所,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实施管辖的问题。
17、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内容。
18、税法的原则性要素,即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是指导税法的创制和实施的根本规则。税法基本原则对税收立法有指导作用;是税法解释的依据;是守法的行为准则和进行税法宣传教育的思想武器。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构成的核心部分。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19、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它是模拟刑法中罪行法定主义而形成的税法原则,其含义: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依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凡无法律根据而仅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确定新的课税要素是无效的,与法律规定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也是无效的。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如果规定模糊,就会产生行政机关确定课税要素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征税权的滥用。
(3)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不允许征纳双方达成变更征纳税程序的协议。
20、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前者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是专断的或有差别的。后者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有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21、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税收的行政效率两种。
22、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有何区别于联系?
税收公平原则,强调运用税收杠杆干预经济生活,缩小公民之间收入分配的过分悬殊,保持社会稳定;税收效率原则,强调税收应当是中性的,不应当干预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坚持效率原则,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坚持公平原则,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有利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使收入差距趋于合理,防止两级分化,有利于社会稳定。显而易见,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存在着矛盾。然而,税收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税收公平原则是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因此,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都十分重要,都要坚持。
23、为什么要协调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即对立,又统一。从统一角度看,它们可以兼顾;从对立的角度看;它们需要协调,原因在于;
(1)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统一是有其客观基础的。二者之所以能够统一,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可以相耦合。这是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客观基础。
(2)从微观与宏观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微观角度看,遵循税收效率原则而设置的税种,有助于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内在力量,使效率损失达到最小,经济产业结构达到合理。从宏观角度看,按照公平原则,国家通过对税种的设置与调整来对市场行为主体进行必
要的导向,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再分配的合理。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3)按照“兼得管理的思想”,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二者是可以兼得的。兼得管理思想系指对管理中的对立双方都要兼顾,反对片面追求一方
而排斥另一方。
第五节税法的解释、渊源和体系
1、税法解释:是指由一定主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可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三个
特征:解释主体的特定性;解释对象的固定性;解释目标的决定性。
2、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由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税法作出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3、学理解释:是指任一主体依法学理论对税法作出的解释。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4、税法解释的基本原则:税法的解释,必须始终以税法解释的原则为指导。除遵循法律解释一般原则外,税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还有:实质课税原则、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1)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发素,以决定是否征税。
(2)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根据传统税法理论,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无须承担任何税法上的义务,故税法的解释很少考虑纳税人的权利,仅仅应当关注如何促使行政机关运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征得最多的税收。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因此偏重于“有利于国库”原则。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特别是行政解释将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一定的垄断程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既是解释税法者、又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很大的角色冲突,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律地位与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的法律地位,某种程度上是很相似的。因此,税法解释采取“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符合现代税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价值取向。
5、税法解释的主要方法
包括:文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合宪性解释法等。文义解释法是税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在税法解释方法中处于主导地位,它是文义解释原则在税法解释方法中的具体体现,侧重于解释活动操作的技术和规则,其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如何对税法条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有权解释机关既可以按照狭义、字面的方法解释税法,也可以考虑税法的经济和社会目的,从而以更宽泛的方法解释税法。有权解释税法的事业机关解释税法的具体方法取决于法院一般解释的方法以及在一段历史时期内是否已经发展出了一些解释税法的特殊原则。
6、税法的渊源: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税法解释;国际税收条约、协定。
7、税法的体系,包括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两部分。
实体税法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与特定税法以及资源税法等。
程序税法包括: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1992年9月通过,1995年2月修改;2001年4月二次修改。
8、可以指定国家税收法典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第六节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1、科学意义上的财政学宣告诞生的标志是18世纪中叶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又译《国富论》)的出现。
2、1950年新中国第1个统一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统一税法制度的建立。
3、现阶段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首先,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其次,税费改革不限于农村领域。
(2)逐步完善现行税种制度,巩固1994年税制改革成果。首先,实行增值税改革试点,探索改革方向。其次,不断调整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和税率,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再次,致力于所得税制的改革。最后,调整部分税种、停征部分税种、新征某些税种、酝酿开征某些税种。
(3)应对“入世”要求,消减关税,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4)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5)推进地方税改革,改革地方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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